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3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11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