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财保192号
申请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6709075Q,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世纪大道东侧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张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芹,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50042521847,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关继元,镇长。
申请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涧头集镇财政所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账户(账号:9040××××0239)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150万元为限;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账户(账号:9040××××3667)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5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涧头集镇财政所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账户(账号:9040××××0239),保全金额以150万元为限(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账户(账号:9040××××3667),保全金额以50万元为限(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于 清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