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6民初776号
原告: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世纪大道东侧8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670907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88号2号楼3**302室,身份证号码:370481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40633462864XR。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街道办事处解放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746118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6004247617G。
法定代表人:王娟舒,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畅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标分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标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标分公司、德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被告北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德标北庄分公司、德标公司、北庄镇政府一次性清偿欠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畅公司与德标分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北庄镇驻地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一份,***公司承建北庄镇政府污水处理工程,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2019年9月9日天畅公司与北庄镇政府签订《补充还款计划协议》一份,确认工程款为53万元,尚欠工程款38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款12万元,余款26万元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辩称,德标公司为北庄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2000余万元,本案原告起诉的项目工程仅是中标范围之内的一小部分,当时由发包方北庄镇政府决定,确定由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因本案工程系中标工程,所以安排被告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在形式上配合原告与发包方北庄镇政府实际施工合同的相关手续,才出现由原告形式上与被告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签订合同,但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不是该施工项目的实际合同主体,只是根据以上的形式合同在发包方拨付工程款时,经过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的财务走账,将拨付的工程款等额全部转交给原告,该项目的实际施工、工程交接、实际结算等所有的合同履行行为均是原告与北庄镇政府直接履行及实施的。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在合同中不是实际参与人,原告与北庄镇政府之间的最终付款计划及协议,再次证明原告与北庄镇政府是该项目的实际合同主体,与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无关。该形式合同非常清楚明确,不存在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收取原告管理费或者转让费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也再次证明被告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转让方,该项目的实际合同主体为原告与北庄镇政府,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不承担该项目的付款责任,同时需要说***公司、德标分公司拨付原告的相应工程款不收取管理费也没有截留,将政府拨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额转付给原告,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没有受益也不是受益人,因此不承担该项目的偿付责任。原告方申请提交、调取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足以证明原告与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之间约定的还款计划及协议内容,客观真实,与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无关,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的诉请。
被告北庄镇政府辩称,山亭区北庄镇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及配套管网项目是德标公司中标施工总承包,政府与德标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北庄镇政府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请求北庄镇政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既往民事诉讼中自认协议签订后付款27万元,因此,在未有证据推翻其自认的前提下,法庭不应支持本案中涉及该27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包括加收50%无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2022年8月24日作出,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2日德标分公司与天畅公司签订《北庄镇驻地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约定:德标分公司委托天畅公司承担山亭区北庄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备提供及设备安装,本项目设备费(含土建、指导设备安装,调试费):450000元;合同生效后德标分公司付至工程款30%后天畅公司安排进场施工,在完成安装后五日内付至本工程款95%,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满一年期的五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天畅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施工。2019年9月9日北庄镇政府与天畅公司签订《补充还款计划协议》约定:2019年4月12日,天畅公司与德标公司就北庄镇污水处理工程达成协议,天畅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全部工程。合同约定价款45元,另增加工程款约8万元,现已支付15万元,尚欠38万元(以最终审定额为准)。北庄镇政府牵头,协调安排审计公司一个月内进行审计决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工程尾款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满一年期的五日内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北庄镇政府未履行其应尽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畅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包含:设备款、安装费、调试费、税金、利润)进行鉴定,枣庄中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枣中实基鉴字(2022)第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造价为450000元,天畅公司垫付鉴定费35000元。现德标分公司已给***公司工程款27万元。
另查明,德标分公司系德标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德标分公司与天畅公司签订的《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天畅公司依约履行了山亭区北庄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备提供及设备安装义务,德标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德标分公司是德标公司的分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北庄镇政府与天畅公司签订《补充还款计划协议》约定,可认定北庄镇政府与德标公司有涉及山亭区北庄镇污水厂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北庄镇政府在《补充还款计划协议》对案涉工程款的承诺没有实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北庄镇政府应与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赔偿天畅公司利息损失,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利息损失应从天畅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天畅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德标公司、德标分公司、北庄镇政府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北庄分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