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34。 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西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662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