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34。
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西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662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