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684号
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军,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被告:昌吉市汇嘉时代生活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银郎,系该公司法人。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号5层501室(2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汇嘉时代生活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