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832号
申请执行人:******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8766.5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68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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