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佳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2319号
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团结路20号8栋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兰军,******佳电器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开区。
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903.12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878.1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佳电器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建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