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男性,1975年4月5日出生,652826197504052317,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5月13日出生,652829198005131911,汉族,住新疆博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5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359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900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实
二 0 二 0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