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李孝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太龙,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3084587U。
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746。
法定代表人:张伟奇,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852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