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3执保2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太龙,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柳荫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61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5101××××9079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8111××××2587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黄泥磅支行5113××××220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郡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