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3执保78号
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太龙,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柳荫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61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30845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8526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郡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