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4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李孝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太龙,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柳荫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6132E。
法定代表人:许云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3084587U。
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746。
法定代表人:张伟奇,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两江分行存款账户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两江黄泥塝支行存款账户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兴源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酉阳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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