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宏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再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宏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周芬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清,男,该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宏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岱公司)、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北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2民终777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津民申23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宏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宏岱公司、中水北方公司赔偿***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经济损失251211.6元。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不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累计缴费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原一、二审判决认为***所主张的损失数额系估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二被申请人未给***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属违法行为,该行为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宏岱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再审请求,因为***在原一、二审都承认,他长期隐瞒自己收入,骗取低保,***到我公司前,就已经骗取低保,到我公司后,***不提供任何身份证等证件,也不让给他上保险,但是***把我们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领取走了,***骗保在先,也应知道本案有时效问题。
中水北方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再审请求,没有上保险,***是知情的,天津市万丰水利机械厂与***的事,我公司不是很清楚,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津02民终7775号民事判决及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强国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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