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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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21民初360号
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住所地勃利县康华街258号。
投资人:李加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与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与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矛盾已化解,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6.80元,由原告勃利县启航地质勘探队负担。
审判员  胡旭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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