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8541E
法定代表人:侯立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胡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61266652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泉,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5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037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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