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55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4-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85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61266652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津0103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名下价值270370元财产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表示其自愿撤回了对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且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丞高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此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0370元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037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