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5780号
原告:安徽南***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天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18号1幢A座(二区)12层A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南***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天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中科天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号ABEJ070Z0122QAAAA28Q,担保金额14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科天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