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醉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醉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030号

申请人: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薛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7MA3Q729C5M。

法定代表人:庄会耐,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西段(大地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70530674。

法定代表人:冯龙龙,总经理。

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94962元,请人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162-0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莒南县雨涵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长江支行2000××××0034账户存款99496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