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长沙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东沩社区二环西路嘉诚花园3栋1单元1502号。
法定代表人:谭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发包方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春城万象广场1#楼商场弱点工程的工程应收款800000元。2020年6月18日,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发包方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春城万象广场1#楼商场弱点工程的工程应收款8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清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