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3363号
原告: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B座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房灵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6号***C2栋0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9元,减半收取3594.50元,由原告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放
人民陪审员**贵
人民陪审员周曼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茁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