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502民初1056号
原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童林世界幼儿园(下文简称童林世界幼儿园)与被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邵阳城投公司)、湖南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南运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林世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谢春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仲,被告邵阳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兀群、文甘林,被告湖南运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林、郑亚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根据被告湖南运基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是案外人刘玉祥、孙雄华找到为湖南运基公司开挖机的挖机师傅,刘玉祥付钱给该师傅,要其用挖机在童林世界幼儿园与刘玉祥的房子分界处取土。原告童林世界幼儿园所主张的“被告湖南运基公司现场施工队于2019年11月23日傍晚,2019年11月25日下午分两次强行超范围连带施工,动用挖掘机在原告东南方向围墙下取土,运走土方,将原告东南方向围墙及桩基挖倒,围墙毁损”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童林世界幼儿园未能列举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人事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原告童林世界幼儿园对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6月19日晚邵阳市境内普降特大暴雨,造成在邵阳市双清区××街道××社区××南侧发生一处山体滑坡。为初步查明滑坡地质环境条件,初步分析滑坡发生原因及危害,提出处治措施建议,防止再次发生危害,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麻子洼社区向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反映,后邵阳市双清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湖南省水工环地址工程勘察院对该滑坡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结论为滑坡因外部因素触发,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发生的,内部因素为地形地貌,滑坡区坡面坡度达35-50°、地、地层岩性及坡体结构体主要为耕植土、素填土和粘土,结构松散,渗透性较好,易于地表水下渗,为滑坡的发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外部因素为人类工程活动,童林世界幼儿园在修建平整场地时曾在坡体上堆积大量填土,增加了坡体上部荷载,围墙内坡体上开挖大量菜地,造成土质很松散导致降水易渗入坡体内,在降雨时大量雨水冲刷坡面及上部汇水自该处坡体流出,居民反映滑坡下部有浑浊水体冒出,排水问题亦是滑坡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气象水文:该滑坡最新一次发生位移变形为2019年6月19日,降雨是滑坡产生的直接引发因素之一。据踏勘调查报告,该滑坡当时状仍处于欠稳定~不稳定状态,在持续降雨或暴雨等外界因素催发下,滑坡有向周边及上部扩大的可能。该滑坡威胁前缘居民房内约100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滑坡体后缘童林世界幼儿园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该地段滑坡引起了周边单位、居民、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麻子洼社区及邵阳市双清区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
2020年1月15日,被告湖南运基公司与被告邵阳城建投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城建投公司,承包方:运基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孙太山代表运基公司在二被告施工承包合同签字),合同约定运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麻子洼办公区南侧组织挡土墙抢险加固工程,原告童林世界幼儿园东南方向围墙紧邻该工程施工区域。另查明,该合同为补签,合同所涉挡土墙抢险加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被告湖南运基公司与被告邵阳城建投公司的麻子洼办公区南侧组织挡土墙抢险加固工程完工后,2019年11月23日许,案外人刘玉祥、孙雄华找到为湖南运基公司开挖机的挖机师傅黄芬,刘玉祥付钱给该师傅,要其用挖机在童林世界幼儿园与刘玉祥的房子分界处取土,案外人刘玉祥、孙雄华找到渣土车司机罗东、姜志勇、范小华、邓勇运土。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东南方向围墙及桩基倒塌,围墙内山坡大量土方外泄,故酿成本次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童林世界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童林世界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宇飞
法官助理罗煜
书记员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