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奥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4239号
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计2209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29元,由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