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市普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791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中原商城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64438101F。
法定代表人:晁代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菏泽市普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人民路西侧F区-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929219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普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华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惠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朝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付所欠设备款62280元,损失4359.6元,合计66639.6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原告向被告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设备款85280元,且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3000元设备款,仍欠62280元。其余设备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普惠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原告一直以来都向被告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设备款,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8528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3000元,下欠设备款62280元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己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朝华科技公司向被告普惠科技公司供应电子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朝华科技公司向普惠科技公司供应了监控设备,有欠条为凭,应予认定。普惠科技公司尚欠朝华科技公司公司货款62280元,普惠科技公司应承担偿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故自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普惠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菏泽市普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朝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28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被告菏泽市普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