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078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
法定代表人:林乐飞。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