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道办事处***230号(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2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纠纷,并非简单的欠付货款纠纷,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