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道办事处***230号(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2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北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纠纷,并非简单的欠付货款纠纷,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