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执保170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森,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10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相当于170000元的房产、土地、生产设备、应收债权等的保全。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账户35×××76_1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