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执保151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森,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价值170000元的存款或相当于170000元的房产、土地、生产设备、应收债权等。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账号35×××76_1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