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1民初1039号
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706号源香冷储物流园E2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申请人*****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7万元的房产、土地、生产设备、应收债权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