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1民初103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系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遥遥,女,199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系亚****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706号源香冷储物流园E2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鲁1481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7万元的房产、土地、生产设备、应收债权等。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劲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相当于17万元的房产、土地、生产设备、应收债权等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