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13487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A2幢。
法定代表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A楼2层B区23号。
法定代表人穆庆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殷耀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