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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4民初3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提县***辣椒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A楼2层B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新疆***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小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吐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