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1681号
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BHEY56,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姚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70424E,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苗军,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邹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