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潮,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姚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奇,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程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陈彦潮,被上诉人蓝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熊东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程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蓝源科技公司的诉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蓝源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鹏程装饰公司跟建设方就案涉工程项目,所约定的单价是110.92元/平方米,比案涉电子分包合同约定单价(180元/平方米)低了69.08元/平方米。鹏程装饰公司在微信上与蓝源科技公司多次协商合同条款过程中,未对180元/平方米的单价进行修改和未在合同上盖章。原因是蓝源科技公司采用了新的工艺、材料及厚度与建设方招标合同文件中描述不同,后鹏程装饰公司出面、蓝源科技公司配合,向建设方提出调高单价的请求,但未获建设方同意,由于存在这一原因,才导致了鹏程装饰公司在与蓝源科技公司的微信沟通中,没有对180元/平方米的单价提出意见。建设方拒绝调高与鹏程装饰公司的单价后,鹏程装饰公司要求蓝源科技公司按照建设方约定的单价执行,而蓝源科技公司要求按照18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才引发了本案纠纷。2.2020年1月22日15时左右,当事人双方通微信对案涉工程确定了《分包工程结算清单》,蓝源科技公司当时明确同意按照该结算清单进行结算,一审法院未据此裁判,存在不当。
蓝源科技公司辩称:1.鹏程装饰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价格的高低,不是本案审理范围。2.2020年1月22日15时左右,蓝源科技公司向鹏程装饰公司回复的“可以”和“是的”是对结算清单和结算确认书中工程建筑面积的认定,未对180元/平方米的单价进行修改。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鹏程装饰公司向蓝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54428元,并从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6日,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鹏程装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鹏程装饰公司承建宜昌三峡国际房车露营地游客服务中心的装修工程施工。2018年8月初,当事人双方以微信形式,就三峡国际房车露营基地游客中心装修工程中的室内3D喷注墙体的工程承包事宜,进行了协商。鹏程装饰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蓝源科技公司发送电子版《室内隔墙承包合同》。2018年8月10日,蓝源科技公司将已加盖公章的纸质《室内隔墙承包合同》交给鹏程装饰公司,合同主要内容有:承包范围甲方(鹏程装饰公司)将本工程中的室内3D喷注墙体以双包形式发包给乙方(蓝源科技公司)施工。具体承包内容如下: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的形式承包施工,室内墙体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以及运输、搬运、安全等其它风险均有乙方负责。2、所有室内墙体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作法进行施工,包括龙骨安装的间距、固定方式等;喷浆墙体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完成面平整、均匀、无蜂窝状等缺陷情况;室内隔墙所使用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均为合格产品。3、若涉及个别区域地圈梁与屋面钢梁不在同一垂直面,墙体龙骨无法固定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4、特别强调乙方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甲方予以经济处罚标准为合同价款的50%,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承包价款及付款方式:1、承包价格:室内隔墙甲方按180元/㎡(含税)固定单价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量约1704.46㎡,合同价款306802.8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零陆仟捌佰零贰元捌角整,最终按实际完成平面计算结算总价。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5万元预付款给乙方;﹙2﹚乙方按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7万元给乙方;﹙3﹚乙方按约定工期及质量标准全部完工,乙方根据实际完成量向甲方递交结算报表,甲方扣减已付款金额后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7%;﹙4﹚甲方自收到乙方结算报表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成并通告乙方,若乙方对甲方审定结算价存有异议,则双方现场测量复核、共同确认结算价金额。甲方在结算价金额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扣减已付款金额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7%给乙方;﹙5﹚结算金额的3%余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费用暂扣,待两年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6)乙方须参照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金额,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质量及保修:1、按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先完成样板墙施工,经甲方查验认可后,参照已认可的样板墙标准展开大面积施工。2、所有工程均按设计或相关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粗制烂造和野蛮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后果严重的终止本协议直至清退出场。4、乙方不按要求施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如墙面空鼓、开裂、起壳、凹凸不平等现象,导致返工引起的材料人工费用、及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据实在乙方工程承包款中扣除。喷浆墙面完成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墙面污染清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前的所有清理工作。5、乙方负责分区域对已完成面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验收。如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监理提出整改,但未按时整改完成的,每次处罚金1000元。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自工程完工甲方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保修期内,若出现墙体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3日内须到场进行维修,如不及时处理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人为或非质量问题损坏墙体,乙方应积极配合修缮,甲方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工期:1、本工程室内隔墙施工工期为:20个日历天,自2018年8月10日开工,至2018年9月10日完工。除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本工期固定不变。2、乙方必须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设备及劳动力,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甲方监督执行。3、如非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合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每延误一天2000元罚金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在约定工期内保质保量提前完工,按每提前一天2000元奖金不计入工程结算总价。同时查明,鹏程装饰公司收到前述合同没有签字盖章后交给蓝源科技公司,但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12日向蓝源科技公司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同年9月16日鹏程装饰公司向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变更联系单》,要求调高3D喷注墙体的工程的工程价款,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公司未审批同意,反而调减了鹏程装饰公司的该工程的价款。蓝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后,鹏程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对蓝源科技公司承包的工程进行了验收,蓝源科技公司实际施工面积1830.16平方米,结论为合格;2019年7月12日,三峡国际房车露营基地游客中心整体工程通过了建设方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鹏程装饰公司向蓝源科技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7.5万元(含预付款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蓝源科技公司与鹏程装饰公司属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关系,鹏程装饰公司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蓝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鹏程装饰公司没有在纸质版《室内隔墙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但不影响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以实际行为(预付、接受合同预付款)表明了对该合同内容的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从沟通过程看,双方代理人通过微信对该合同内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也对电子版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对于合同中的工程单价(180元/平方米)这一争议焦点,双方在合同电子版磋商、修改、最终成立并生效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蓝源科技公司曾向鹏程装饰公司明确发出要约,按照180元/平方米结算就马上进场施工。鹏程装饰公司在蓝源科技公司提交蓝源科技公司盖章纸质《室内隔墙承包合同》后,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并允许蓝源科技公司进场施工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对该要约的承诺。鹏程装饰公司方关于双方从未就工程结算单价达成一致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蓝源科技公司根据已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面积、单价及鹏程装饰公司已付款数额计算出的欠款数额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依据合同约定应当预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后支付,一审法院仅支持144545.94元(1830.16平方米*180元/平方米*97%-175000元)。鹏程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工结算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已属违约,蓝源科技公司要求计算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545.94元,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湖北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当事人双方实际施工的案涉合同单价是否为180元/平方米?二、案涉《室内隔墙承包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完毕?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1.案涉《室内隔墙承包合同》由鹏程装饰公司起草,最初即载明案涉工程单价为180元/平方米。蓝源科技公司进场施工前,鹏程装饰公司与蓝源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对该合同内容进行了多次协商,且协商期间双方均未对180元/平方米的单价进行修改。鹏程装饰公司上诉称其一直对该180元/平方米的单价持异议,但在本案中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蓝源科技公司就此提出过异议,其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2.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与鹏程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单价,对蓝源科技公司和鹏程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单价的确立,并无必然的影响,鹏程装饰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3.假设鹏程装饰公司在蓝源科技公司进场施工前,对案涉合同约定的180元/平方米单价不予认可,按照常理其应不允许蓝源科技公司进场施工,但本案中鹏程装饰公司不仅允许蓝源科技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并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蓝源科技公司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此情况下鹏程装饰公司称对180元/平方米的单价从未认可,有违常理。4.鹏程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0年1月22日,蓝源科技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单价(180元/平方米)作出了变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单价为180元/平方米,并无不当,应予确认。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蓝源科技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3月28日由鹏程装饰公司验收合格。案涉工程所属的三峡国际房车露营基地游客中心整体工程,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了建设方的竣工验收。由此可知案涉《室内隔墙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蓝源科技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一审法院判令鹏程装饰公司按照180元/平方米的单价,向蓝源科技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上诉人***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朝平
审判员  肖小月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俊保
书记员熊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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