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08号
申请人:云南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815号天悦广告市场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86399840Q;
法定代表人:高炳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佳湖花园5幢2单元601号;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国际旅游度假区滇池路1177号艺经新空间206室。
法定代表人:丁进。
申请人云南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昆明支行(账号:87×××16)账户价值68039.62元的存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云南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昆明支行账户内(账号:87×××16)价值68039.62元的存款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