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口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1299号
原告(并案被告):张家口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陵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睢振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并案原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
原告(并案被告)张家口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被告(并案原告)***因不服***市桥东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06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8月24日向我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此案并入(2018)冀0702民初1268号案中一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有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审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