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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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7767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东兴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环商厦1幢710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993114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庆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群路1918号第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7069158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兴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庆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东兴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68元,由原告嘉兴市东兴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