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3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陆廷秀、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施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