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415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江苏省分行)与被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能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光伏公司)、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资产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太阳能研究院)、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电力变压器公司)、陆廷秀、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气江苏股份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半导体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阳能公司)、施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本案被告上海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适用前述法律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1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太阳能公司提出的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自2019年10月28日起对上海太阳能公司进行重组。2019年11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145-6号民事决定书,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太阳能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的负责人为朱颖。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王瑞煊
审判员 陈海波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