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龙广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5700号
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31881M。
法定代表人:冯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俊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龙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40号沙龙广场。
负责人:黄晓红,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345876841A。
法定代表人:洪虹,该中心主任。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的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龙广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5.24元,减半交纳4507.62元(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箴堃
书 记 员  李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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