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0728号
原告:重庆渝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下石门**重庆齐祥灯饰批发市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39583558。
法定代表人:赵文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欢,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红黄路**紫荆商业广场**14-3信用代码91500112320403634E。
负责人:张晓蓉。
被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内代码91500231739831881M。
法定代表人:冯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重庆渝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