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与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6941号
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街84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E68U6C。
经营者:胡汉。
被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松林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31881M。
法定代表人:冯燕。
被告:江波,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江**,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李永超,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波、***,第三人江**、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1月17日,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垫江县鸿缘晋亿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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