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松林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3188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594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财付通等账户。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其经济往来中应收款项,扣划了部分,剩余部分应收案款有到期期限,但尚未满足扣划时间。除此之外,除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外,本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2367465.04,支付执行费4761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319846.04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231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权的期限是三年,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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