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702民初808号 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443377.16元及逾期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603377.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1009242.5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604666.6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000元。4、判决原告对自己施工的“丽江故事”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主张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判决原告对“丽江故事”项目305房、313房、416房、423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丽江故事”项目工程进行消防安装施工。项目地点位于云南省丽江市××路××道××组,建设规模约60000㎡,单价140元/㎡,合同价款约为8400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进场预埋预留并安装施工,按《工程施工合同》第7.1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84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至2020年12月9日“丽江故事”项目1、3、5、6号楼土建全面封顶(总建筑面积24932.42㎡),按《工程施工合同》第7.2、7.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443377.16元(按140元/㎡计算,包含进场时应付的84万元)。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应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并向原告支付合同价10%(即84万元)的违约金。现“丽江故事”项目因被告原因己停工,原告多次催款亦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一,没有达到结算支付的条件,84万款项没有明确,不应该得到支持。即便对工程款法庭认为达到支付条件,逾期计算利息标准不符合法律标准,原告逾期利息也不应该支付。二、保证金不存在退还,逾期利息答辩意见与诉请一一致。三、诉请三与诉请一、二重复,原告多次主张属于重叠计算。四、第四、五诉请原告要求支付的条件不具备,应当驳回,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贷记往来业务凭证、开工报审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照片,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内容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2、对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3、对原告提交的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原告已提交证据原件,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庭审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经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8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丽江市××路××道××组“丽江故事”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建设规模约60000㎡,以实际面积为准;开工日期2019年8月8日(以被告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与土建及装修工程同步进行;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承包,按单价140元/㎡计算,合同价款约8400000元;工程一次性装修完成,超出图纸之外的施工,经被告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并经被告批准后,按市场价格追加工程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公司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合同签订后材料进场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0%,同时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壹佰万元,三层封顶后支付原告合同价款30%进度款,全部封顶后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30%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双方结算,扣除3%的质保金,其他工程款于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月内被告一次性无息付清原告质保金,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则以未退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承诺如被告在本项目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还不能退还原告的壹佰万元履约保证金,则被告以本项目305房、313房、416房、423房作价100万元抵押给原告,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价格以成本价6000/㎡计价,如房屋价值不足100万元,被告另行增加房屋或以现金补差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任一方违约,违约方按合同价10%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安全施工、成品保护、进度计划等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9日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进场安装施工,并分次将进场的工程材料等报请监理单位审查。现项目工程停工,原告已退场,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验收结算,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项目系因被告原因停工,项目1、3、5、6号楼土建全面封顶,要求被告支付按合同总价10%计算的第一期工程进度款84万,按照已封顶楼面积计算的后期进度款,并按约退还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等;被告主张工程因疫情停工,工程进度款未达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7月8日达成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缴纳保证金及进场安装施工并拉运材料进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0%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工程款84万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于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均属违约责任,本院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确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10%的违约金,经计算为184,000元,逾期利息不再另行支持。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按照已全面封顶楼面积计算的后期进度款1,603,377.16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合同中约定三层封顶后支付合同价款30%,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价款30%,原告主张四栋楼已完工,按该比例支付工程款,但双方合同约定未对此进行明确,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依据及工程施工量,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其对自己施工的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查明,原告承包的工程为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现原告未举证证实案涉工程施工进展及现状,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验收结算,原告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对项目305房、313房、416房、423房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原、被告约定作价抵押,但原、被告未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其抵押权未生效,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确认抵押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工程款840,000元及违约金184,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2元,由原告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864元,由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8,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