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5519号
原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船山区西山北路300号武警支队集资楼1栋1单元2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荣兴街69号。
原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