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奥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923民初1317号

原告:成都奥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8107195A。

法定代表人:周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黎,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666号东城绿洲6栋2单元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26982403N。

法定代表人:唐运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奥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照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威科技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黎、被告中光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运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威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482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业从事电子显示屏及配套设施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LED屏制作安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安装调试等,并完成工程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中光照明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货款,因原告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运行中显示屏有黑屏、不显示画面的现象;原告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一方的产品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可以拒支付工程款;综上,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原告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的。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2.LED屏制作安装合同,证实双方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合同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3.LED显示屏验收单,证实2018年2月6日LED显示屏整体工程交付验收完成,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产品交于被告使用。经质证,被告对验收单无异议,但对验收结果有异议,认为验收单并不代表该工程是合格的。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工程增量金额为62320元,原告向被告的法人代表说明了增量情况,且被告予以了认可。经质证,未得到被告的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被告对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显示屏验收联络函复印件,证实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验收未达到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据是复印件;证据落款为永逸,盖章是泰通,落款不一致;本案审理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验收单,已经证明产品通过验收,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与第三方无关,第三方非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即使联络函是真实的,内容并没有说原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只是说需要改正。原告提供的产品是电子产品,使用中有可能出现故障,该产品的保质期内,原告也积极配合被告履行了质保义务。

2.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进行调试,调试结果仍然不合格。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是复印件;证据落款为永逸,盖章是泰通,落款不一致,对会议参加人员也不认识,且也未向原告送达。

3.LED屏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证实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拒不支付货款。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

4.项目结算资料的函,证明对货款在积极清偿,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质证,原告认为已配合被告进行了验收,2次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5.付款清单,证实被告为原告垫支外架费用8400元。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验收并交付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认可增加工程量623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原、签订被告双方签订了LED屏制作安装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发包方要求被告提供结算资料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5被告为原告垫支费用84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LED屏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大英永逸广场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工程地址为大英永逸广场,合同总金额为1250000元,工程内容为大英永逸广场户外P10LED固定屏、室内P5租赁LED屏制作安装;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金额(见清单价格表附件),计量办法为户外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计算规则为室内按净显示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产品暂定总价的10%的预付款,LED屏货到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安装完成并经大英永逸广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30%的货款,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三个月止,三个月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35%的货款,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满无重大质量事故,质保金无息退还,质保期限为从产品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36个月。2018年1月11日原告对增加工程量62320元作出说明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邓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邓静予以默认,同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LED显示屏进行验收,验收单载明:于2018年2月6日整体工程交付验收完成。

另查明,合同约定工程量1250000元,增加工程量62320元,合计1312320元,被告已付货款855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62500元、垫付费用84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64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LED屏制作安装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定作报酬3864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LED电子显示屏是电子产品,其使用寿命受电压、操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LED电子显示屏还在质保期内,如LED电子显示屏出现故障,原告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因被告未与发包方进行结算,逾期未支付货款的主观恶意较小,且原、被告双方在处理LED电子显示屏维护问题方面亦未做到良好沟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奥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定作报酬38642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奥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8元,由被告四川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启平

人民陪审员  龚永伦

人民陪审员  杨文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向 娟

书 记 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