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384号
原告: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69号鳌峰办事处,实际经营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希达小区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538339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90684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9元,减半收取4609.5元,由原告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炳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