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财保14号
申请人: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000224895910300******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000224895910300*******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