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55号 申请人:***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飞彩办事处春华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PGE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政府路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538339XY。 法定代表人:陆治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大道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G5MHX5。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徽德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