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4646号 原告(反诉被告):***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政府路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538339XY。 法定代表人:陆治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该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春华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PGE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鼎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工程款1774704.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4940.84元(1774704.22×20%);2.鼎诚公司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路以南、长桥路以东综合楼、1#厂房、2#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774704.2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公司负担鼎诚公司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保全担保费4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其1#厂房、2#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发包给鼎诚公司施工,合同固定总价1142万元(工程增补变更及现场签证项除外),增补以及变更双方书面确定价格后施工;合同签订时预付100万、正负零完工支付总价款的25%即285.5万元、主体完工支付总价款的25%即285.5万元、工程完工支付总价款的10%即114.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不动产权登记证后1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7%(扣除预付的100万)即322.5万元、余款3%即34.26万元作为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后满一年一次性支付;如**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应付工程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鼎诚公司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另,双方就增加的**公司1#厂房、2#厂房、综合楼附属工程施工事宜签订《附属工程协议》,该协议约定了附属工程的工程内容及单价。 合同签订后,鼎诚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8日全部完工、2021年12月30日通过预验收、2022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且鼎诚公司依约办理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证,并于2022年1月28日交付给了**公司。经决算,鼎诚公司施工的**公司1#厂房、2#厂房、综合楼工程价款为1142万元,附属工程价款为1352098.22元,**公司1#厂房、2#厂房、综合楼及附属工程后期现场签证变更和增补工程价款为812606.00元,合计13584704.22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公司已支付118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鼎诚公司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1142万元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1.案涉合同虽为固定总价,***公司未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未完工程量对应价款116.726万元,应予以扣除;2.合同约定3%质量保修金期限尚未届满。二、鼎诚公司主张的增补工程款与实际施工不符,**公司应付的增补工程款为465619元,且该款未约定给付期限。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围墙外墙含两道腻子,该部分鼎诚公司未施工;厂区道路未铺设完毕即提前撤场,***焙公司在附属工程完工、双方核算工程量和确认价款后付款,现附属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及价款未结算,附属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四、**公司应支付综合楼、1#厂房、2#厂房的工程款总额为1025.274万元(1142万元-116.726万元),扣除3%质量保修金30.758万元,应付994.516万元,现已支付1181万元,超付186.484万元。而附属工程及补充协议,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不应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五、鼎诚公司未依约施工,导致1#厂房一楼地面凹陷开裂、二楼楼面大面积贯穿性裂缝、以及厂区道路断裂、围墙墙柱断裂、墙面开裂等,**公司已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综上,请求法庭驳回鼎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鼎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并承担反诉费。 事实与理由:**公司将其综合楼、1#厂房、2#厂房及附属工程交***公司施工。因鼎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要求施工,导致1#厂房一楼地面凹陷开裂、二楼楼面大面积贯穿性裂缝、以及厂区道路断裂、围墙墙柱断裂、墙面开裂等,鼎诚公司应赔偿**公司重建或修费的费用(具体数额已鉴定为准)。 鼎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鼎诚公司不存在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事实基础。鼎城公司系依约及施工要求施工完工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现厂房、围墙及道路并非如**公司所述贯穿性裂缝、凹陷开裂、墙柱断裂、墙面开裂、道路断裂等情形,***公司提交的图片显示可能存在质量缺陷,但是否为使用不当所致,无法确定,因此即便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公司也可以要求鼎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而不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二、二楼楼面不存在大面积的贯穿裂缝,二楼未做防水,***公司人员经常向楼面泼水,导致渗水开裂,因此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并非施工质量问题,因为每一层都有权威的检测报告、每一项都有竣工验收报告;厂区道路和围墙墙面断裂的原因是**公司施工时未采***公司意见用钢筋砖砸填筑地基,而是采用泥土填筑地基,地基松软下层所致,与鼎诚公司无关,**公司要求质量鉴定系恶意拖延时间,鼎诚公司不同意。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鼎诚公司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1.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三性”予以确认;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属协议》“三性”予以确认; 3.室外消防管、室外自来水井、室外消防阀门井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并非合同附件、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公司亦否认收到该报价汇总表,故“三性”不予确认; 4.《工程增补单》(编号:01、02、03、**2#厂房桩基钻***表、05、07、08、09、10、11、12、13、14、16、17、18、19),《现场签证单》(编号:001、002、003),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该组证据中工程增补单07、15、18未经鼎诚公司确认,“三性”不予认定,其余工程增补单“三性”予以确认,确认的工程增补单载明的价款为449059元;**2#厂房桩基钻***表,**公司无异议,“三性”予以确认,据此增补价为16560元(20.7米×800元/米);《现场签证单》(编号:001、002、003)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因鼎诚公司已撤回了该部分内容,该证据不予审查; 5.《工程验收通知单》《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竣工预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表》“三性”予以确认; 6.不动产权登记证照片(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438、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三性”予以确认,该不动产权证未显示办理日前,故对其“于2022年1月28日协助办理并交付了不动产权证”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7.《工程款结算催款函》、EMS邮政快递寄件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焙项目附属工程决算汇总确认单》、《***焙项目变更增补决算汇总确认单》未经**公司确认,“三性”不予认可; 8.民事代理协议书、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徽商银行回单,真实性予以确认; 9.保全担保费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 10.检测报告“三性”予以确认; 11.综合楼、1#厂房、2#厂房基础工程验收记录、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公司付款记录表“三性”均予以确认。 对**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关于应扣减综合楼、1#厂房、2#厂房工程款的证据一组:(一)、**公司综合楼、1#厂房、2#厂房非鼎诚公司施工部分明细及造价;(二)、鼎诚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有通过微信传输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报价清单的截图;(三)、鼎诚公司制作并向报送的综合楼、1#厂房、2#厂房报价汇总表及报价清单;(四)、室内外装修施工合同、边锋施工协议及工程预算表、变更项目表;(五)、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配电工程预算书,该组证据中的(一)系**公司单方制作,鼎诚公司不予认可,故“三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中的(二)、(三)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系鼎诚公司的单方报价单,旨在促成双方协议的达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为依据,而该报价单载明的施工项目及价款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该证据中的(四)、(五)系**公司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与鼎诚公司无关,本案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认定; 2.围墙外墙及厂区道路照片、补充协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3月29日,发包人**公司与承包人鼎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其综合楼、1#厂房、2#厂房图纸内所有工作内容以及双方另有约定的工程承包(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交***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完工日期2021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142万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承包人报价文件;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为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固定总价无减少,除图纸变更、超深或工程必须要增加的内容,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以变更单、增补单形式体现,双方签字**);增补及变更,双方当日确定价格后(书面形式),方可施工;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万元作为预付款,正负零完工支付总价款25%即285.5万元,主体完工支付25%即285.5万元,工程完工支付10%即114.2万元,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四个月内支付37%(扣除预付的100万元)即322.54万元,余款3%即34.26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一次性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发包人未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本期的工程款的20%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并承担承包人应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2021年4月至5月间,**公司(甲方)与鼎诚公司第一分公司(乙方)又签订了《附属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公司综合楼、1#厂房、2#厂房附属工程达成协议:一、厂区道路:①30cm厚毛石垫层压实(根据现场实际需要)25元/㎡,②机器开挖25元/㎡,③人工平整土方、石子5元/㎡,④20cm混凝土(C25)85元/㎡,⑤压纹2元/㎡,⑥钢模板(含进出场运费)5元/㎡,⑦人工打混凝土15元/㎡,⑧税金以及管理费12%×162元=19.44元,计算方式①-⑧项最终优惠价按每平方米150元,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面积测量计算总价款。二、围墙:镀锌方管、圈梁围墙620元/米(固定价不下浮),95标砖砌2.6***围墙700元/米(固定价不下浮),注:砖为2***泥砖,基础深度为40-60cm。含两道外墙腻子,不含真石漆,若甲方要求做真石漆,则另加50元/㎡,按展开面计算价格,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总价(固定价不下浮)。基础超深部分按实际发生量以及信息价下浮20个点计算。三、雨、污水井最终优惠价为:大井(园井)每座1980元,小方井每座450元(生铁承重盖),国标8级波纹管每米108元。含砂、人工平整、机器挖土、波纹管、施工费。四、桩基超深部分,增加800元/米计算。注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甲方如需开票时,需加9%税点给乙方;附属工程按此协议价格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总价。 2021年4月至5月间,**公司(甲方)与鼎诚公司第一分公司(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一份,鼎诚公司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公司1#厂房、2#厂房、综合楼工程、附属工程达成协议: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为报建办不动产权证,不起任何法律作用,所有合同内容、价款、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以本协议为准。主体增补部分,价格按最终投标报价清单单价结算。二、本建设工程施工标准以设计院设计图纸为准(①墙面瓦做法为大波瓦,厚度按图施工;②1#、2#厂房地面做法为精钢砂;③外墙做法为真石漆;④消防以及消防油漆。以上四项①②③④全部含在固定总价1142万元内,⑤不含桩基检测费)除双方约定前①②③④项之外,其余一切施工行为均按图施工,需要变更增加的地方(超深、增加钢筋、过路管、穿线管等增补工程量地方),需以甲乙双方签字**的增补单为准,特殊部位,得到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增补单后,方可施工,除双方约定做法或施工中双方都同意改变做法外,其余均按图施工。注:⑤不含桩基检测费(此项费用甲方自理)。三、合同固定总价款(不含桩基检测费):(1)1#厂房面积1899㎡,2#厂房面积6907㎡,综合楼面积2349㎡,双方最终确定1#厂房、2#厂房、综合楼固定总价1142万元。四、本协议附属工程:附属工程参见附属工程报价表(双方签字**),附属工程以及增补单、变更单,在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核算工程量以及价款双方确认后,甲方三日内支付总工程价款50%,甲乙双方验收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总工程价款4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内一次性付清。附属价格:参照甲乙双方签订的附属工程协议价格,附属总价:甲乙双方单项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核算附属完工工程量,计算出附属总价。本协议不含环保、绿化、气象、规划、核实、电梯即桩基检测费,装饰(清单里楼梯铺贴瓷砖,卫生器具,此两项甲方自理,在总造价里已经扣除了8万元)等一切应甲方付费的费用或工程。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万元作为预付款,正负零完工支付总价款25%即285.5万元,主体完工支付25%即285.5万元,工程完工支付10%即114.2万元,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四个月内支付37%(扣除预付的100万元)即322.54万元,余款3%即34.26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一次性支付(一年内若出现一方施工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维修)。 鼎诚公司对**公司的1#厂房、2#厂房、综合楼工程及附属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1#厂房、2#厂房、综合楼工程进行了预验收,预验收意见为合格;2022年1月18日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2022年1月21日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2月10日,**公司取得了1#厂房、2#厂房、综合楼的不动产权证。另,工程增补项中,鼎诚公司对三份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已申请撤回,剩余经双方签字确认并载明价格的增补工程款为465619元(增补单载明价449059元+2#厂房桩基钻***增补价16560元)。期间,**公司累计付款1181万元。 2022年10月14日,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对部分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现场测量确认。经现场查勘,围墙柱有裂缝;1#厂房二楼楼面有裂缝、水渍,未见贯穿性裂缝(注明:二楼楼面处于室内一层与二层之间,非裸露在外,无防水要求);自来水井6座已施工;混凝土路面经测量为5103平方米;雨水管(波纹管)经核算为657米、污水管(波纹管)经核算为180.5米。根据现场测量、核算,附属工程中的雨水管、污水管价款为90450元(657米×108元/米+180.5米×108元/米);大井、小井,**公司无异议,价款为108900元(69300元+39600元);自来水井6座价款为1200元;混凝土路面价款为765450元(5103平方米×150元/平方米);消防阀门井、室外消防管的价款,鼎诚公司已申请撤回。 诉讼中,鼎诚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公司价值222万元的财产,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金额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案涉**公司综合楼、1#厂房、2#厂房工程已***公司施工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142万元,**公司已依约付至97%即1107.74万元,剩余3%即34.26万元应于“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支付,而工程于2022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则该3%的期限尚未届满,现鼎诚公司要求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要求扣除未实际施工项目对应价116.726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该对应价116.726万元系**公司单方统计的(包含未施工的项目名称、各项目名称所对应的工程量),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据**公司所述,图纸约定项目未实际施工包含三类即①该改变施工方式而无需施工即已替代施工、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完工、③已在未施工项上进行了后续施工。无论何种类型,鼎诚公司均认为其已全部施工完工,即便有改变施工、委托第三方施工,也是**公司在其全部完工后,进行装饰装修时的改装,与其无关;而**公司对其所述未施工项,均未提供任何变更签证以确认双方协商减少工程价款。因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且双方明确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为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固定总价无减少,除图纸变更、超深或工程必须要增加的内容,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以变更单、增补单形式体现,双方签字**)”,因此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公司无签证而主张减少固定总价,于法无据;再次,**公司陈述未办理签证的理由系“现场负责人身患癌症,无法及时办理”,***公司却提交了一系列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增补单,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公司要求扣减固定总价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增补项的工程价款,因鼎诚公司对三份现场签证已撤回,本案暂不处理。剩余增补项工程款465619元已由双方签字确认,因**公司已支付的1181万元中扣除固定总价款合同应支付的1107.74万元,剩余73.26万元可视为支付该465619元,则该款亦已付清。 关于附属工程价款,鼎诚公司依据《***焙项目附属工程决算汇总确认单》载明的各项施工内容,主张总价款1352098.22元,但消防阀门井款2200元、室外消防管款46440元,鼎诚公司已申请撤回,本案暂不处理;不锈钢栏杆围墙款287791.6元,因“围墙外围未抹腻子”、“围墙柱有明显裂缝”,且**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均存在异议,并申请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鉴于双方除该部分争议外,***诚公司撤回的现场签证单、消防阀门井、室外消防管等需双方进一步协商,故该部分价款本案亦暂不处理;剩余施工项目款即雨水管、污水管价款90450元,大井、小井价款108900元,自来水井价款1200元,混凝土路面价款765450元,合计966000元已于2022年10月14日现场查勘后确认,依据双方关于“附属工程以及增补单、变更单,在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核算工程量以及价款双方确认后,甲方三日内支付总工程价款50%,甲乙双方验收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总工程价款4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内一次性付清”的约定,**公司应于2022年10月17日前付至该款的97%即937020元,其已支付266981元(1181万-1107.74万元-465619元),尚欠670039元,该款应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剩余3%即28980元付款期限尚未届至。 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因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无约定,且该两项费用并非诉讼过程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综合楼、1#厂房、2#的工程款已付清,附属工程不宜单独折价、拍卖,故鼎诚公司主张要求对 综合楼、1#厂房、2#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反诉主张以及申请对1#厂房二楼楼面、围墙、道路的工程质量及修复或重建费用进行鉴定。因围墙工程款本案已暂不处理,则相应质量、修复费用等亦不予处理;二楼楼面,经现场查勘虽有裂缝、水渍,但未见贯穿性裂缝,而该楼面处于室内一、二层之间,非裸露在外,无防水要求,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尚预留34.26万元的质保金,该裂缝**公司可要求鼎诚公司维修,鼎诚公司拒绝维修后可委托第三人维修,所产生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现**公司在未要求维修亦未委托他人维修而径直要求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附属工程款670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57元,原告(反诉被告)***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57元,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15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